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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房产证登记的有关事项?

2020-03-28 10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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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房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产交易安全,维护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四条(权属证书效力)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五条(主管机关和职能机构)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管理工作。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属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房产登记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双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一)买卖;(二)交换;(三)分割;(四)合并;(五)抵押;(六)设典;(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单方申请登记)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产登记的,可由取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申请:(一)划拨;(二)赠与;(三)继承;(四)遗赠;(五)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六)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变更登记);(七)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八)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九)购买公有住房;(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共有产登记)两人以上共有房产权属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其中一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九条(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本办法施行前,共有房产已经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申请办理共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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