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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电动三轮车规定

2021-10-21
一,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本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辆,四轮车辆,不得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名义销售。二、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在道路行驶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合格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和未经国家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四轮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相关法规

根据《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区道路限制货运机动车等车辆通行,限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定。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三轮车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禁止通行的车辆,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被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杭州城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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