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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情形有哪些

2020-08-19 12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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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情形有: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房屋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房屋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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