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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2021-11-30
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如下:(一)买卖、交换、赠与房地产;(二)以房地产价格出资(入股);(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房地产权利的;(4)房地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转移;(五)继承和遗赠导致权利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房地产份额的变化;(七)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房地产权利;(八)主债权转移导致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而转移地役权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地产权利转移。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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