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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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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 1、不登记结婚的,包括非双方自愿、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2、未登记离婚的,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这几种情形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1、结婚年龄未到法律规定的; 2、不是自愿结婚的; 3、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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