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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

2023-05-15 43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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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如下: 1、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2、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3、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如下: 1、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2、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3、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4、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5、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6、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7、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8、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9、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10、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11、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12、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13、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14、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15、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16、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17、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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