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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17)

2021-10-27
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等相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电脑主干网、局域网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 (8)不应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站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11)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统计数字及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14)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15)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考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会状况动态和综合状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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