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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是什么关系

2020-11-30 2,42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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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系:国家秘密的范围要大于警务工作秘密。但二者同属于秘密,情报保密无小事,是秘密就要保护。 一、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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