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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有:(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1)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2)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4)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报建情况; (5)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施工合同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 ■买卖合同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材料设施供应商之间 ■侵权之债——施工噪声、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活动,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出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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