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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出资人和登记人不同

2023-02-13 1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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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归房产登记人所有。 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产权归属实际登记的产权人,出资人仅具有债权效力。 房屋产权人一般可以认为就是房产证上的所有人,特殊情况下也有的产权人并不在房产证上面。在法律上共同拥有房屋相关义务和权利的人。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房产证上的所有人都具有房屋的产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是部分人员的名字并不在房产证上面。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房产证的在办理时,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是婚前购买那么产权人是个人所有,但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则房屋产权人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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