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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可以补录吗?

2024-05-07 1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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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可以进行补充备案的。原则上来讲,用人单位若在新招聘员工或者与原有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此时可以采取补充备案措施。不过,当发生这样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未及时备案的原因说明文件,并经由公司盖公章后报送至当地的就业备案管理部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第三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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