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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什么的

2020-12-05 19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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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告知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当事人而言是对其知情权的保护。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告知程序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公开,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享有及时获悉拟对他处罚的内容和性质、陈述案情、为自己申辩的权利,也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2、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如前所述,告知义务的履行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了解和获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据此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包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的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数量等。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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