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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
当事人有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单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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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你单位有权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般来说,对行政处罚告知的陈述和申辩可以通过两种形式:一、通过向该案的承办人员陈述理由、提交证据及其法律根据,说明该行政处罚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证明行政机关在承办该案过程中程序违法等,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根本不应该处罚。该情况下,承办人员应当就您(指“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下同)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由您在行政机关制作的《陈述和申辩笔录》上签字押印。二、通过听证实现您的陈述和申辩,也就是听证程序,这是行政机关承办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是,由于有的行政相对人有心理障碍等各种各样的情况,行政相对人往往会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时候在意见栏直接签上“不要求听证”,这往往造成自己的被动。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相对人“不要求听证”,就相当于当事人在“听证程序”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珍惜这一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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