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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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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时所作的笔录,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才能生效。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最好是能有书面记录下来,否则还是等期限满后再发出处罚决定书。 如果有书面记录表示当事人明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也可以提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做虽然并不违反程序但值得商榷。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而行政机关又在申诉、申辩期限前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极有可能判定为不成立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罚款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的期限,重大处罚还应告知可以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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