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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和申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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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事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解人民纠纷的调解,应当在明法分析、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进行。虽然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双方也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但调解工作应以事实为基础。唯有事实清楚,纠纷焦点明确,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针对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正确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正确的分析取决于弄清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充分调查研究,正确把握纠纷切入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人应充分耐心地听取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纠纷的相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不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人民调解法》没有明确规定调解中的证据问题。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帮助人民调解实。但未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不得停止或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相关事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陈述权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与申请的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说明不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的理由、依据和事实。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申辩权是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它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在对被许可人的处罚过程中,申辩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质问,以正当手段驳斥行政机关的指控以及驳斥行政机关提出的不利证据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形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听证。二是直接向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陈述、解释和辩驳,双方面对面地进行,不需要通过正式的形式。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要仔细研究。对正确的要予以考虑、采纳,对错误的要予以指出、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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