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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
按照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具体有四种确定的方法。 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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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作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只要如实陈述,并表明自己的诉求即可。同时,提问者应该了解以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的确立无权作出选择,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点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公力救济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基础,当事人对于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有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运用人民调解、说服、协商、引导等方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但该制度本身的优势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非人民调解包打天下,将人民调解作为一切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面对复杂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案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和化解矛盾的基本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与合作,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说服劝解,提出解决方案,但是采用与否仍然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功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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