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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现场秩序。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是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顺利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前提。只有在良好的调解现场秩序下,...
我的解答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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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这一权利和诉讼制度中当事人权利有所区别。诉讼制度中,对于审判员的确定,当事人无权选择,仅在当事人认为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与自己或者对方当事人、或者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是否让相关人员回避的决定,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除申请回避的权利外,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的确立无权作出选择,这也是诉讼制度强制性特点的体现。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公力救济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基础,当事人对于调解有一定的控制权。整个调解程序中,当事人意思处于重要地位,当事人对调解的合意选择授予人民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以管辖权,而该管辖权也可以随时因为一方或者双方终止调解的意思表示而消灭。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的争议得到解决。调解原则,是指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民事案件,能够进行调解的,都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第三,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对于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根据本条规定,确定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选择一名或几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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