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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法院办理民...
我的解答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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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有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运用人民调解、说服、协商、引导等方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但该制度本身的优势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非人民调解包打天下,将人民调解作为一切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面对复杂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案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和化解矛盾的基本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与合作,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说服劝解,提出解决方案,但是采用与否仍然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功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有效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调解产生两个结果:1、调解和好。2、调解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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