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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很难

2021-11-14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人,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人;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在解决纠纷时,当事人的地位完全平等,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或者是个人权利和公权力纠纷,则不应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在人民调解员的中介主持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合理的引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影响,找出事实,明确道理,互相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合理解决矛盾纠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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