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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答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
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民事纠纷。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双方解决冲突。与诉讼不同,调解必须自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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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对任何人犯罪;被害人同样的权益;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任何人犯罪,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在各个部门法律中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业绩如何。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家庭出身。这一原则要真正取得效果,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依法惩处,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就被害人而言,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职业状况、政治面貌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渠道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有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方式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运用人民调解、说服、协商、引导等方法,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在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团结、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但该制度本身的优势是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而非人民调解包打天下,将人民调解作为一切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面对复杂的矛盾和纠纷,需要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案有机结合的机制,整合各种资源,既突出人民调解和化解矛盾的基本作用,又畅通其他权利救济渠道的衔接与合作,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目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也是自愿平等原则的延伸。调解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的启动、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说服劝解,提出解决方案,但是采用与否仍然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功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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