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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2023-04-24 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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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孝桥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巧乎猛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顷贺、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综上所述、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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