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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

2023-05-23 22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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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 3、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 4、不动产转让业务。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具体有以下几点: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方框内打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方框内打错;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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