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
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所说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无增值或土地增值率小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给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缴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5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2,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