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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的销售额,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2、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点的销售额不包括税金...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所取得的收入价格与商品或劳务的外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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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是借方科目;比如你购买材料或商品时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贷方科目;比如:你销售商品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所取得的收入价格与商品或劳务的外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经营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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