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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辞职原因可以要求给补偿金吗?

2024-06-17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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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时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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