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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过渡性安置点

2021-12-12 3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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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防震减灾法过渡性安置点是过渡性安置点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区域并且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 避灾点内部应设置避灾人员休息室、活动室、储藏室、厨房四个场所,并配备床、棉被、各类生活用品、手电、雨具、应急灯、消防器材等物资,确保在灾害来临之际将能为村民提供安全的避灾场所和基本的生活保障。 主要用于庇护受灾群众,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建设项目,对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意义重大。 设置专项资金,由专业服务团队进驻避灾安置点,安排专人负责避灾安置点的日常维护管理。将防灾减灾和居家养老有机结合,充分利用避灾安置场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和居民防灾减灾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五十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 (三)迅速组织抢修毁损的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五)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六)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地震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六十条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设置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 过渡性安置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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