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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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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每年5月12日国家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宣传、防灾技能训练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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