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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和第三人的区别

2023-04-28 2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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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共同被告和第三人的区别如下: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共同被告所需条件: 1、主体条件; (1)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所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这里所称的“组织”、“机构”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机构,但它们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而有权实施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也会引起相对一方的不服而被起诉,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能排除另外两种共同被告的形成; 2、主体的客观行为条件; (1)两个以上的主体,并不就是共同被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机构)不能任意结合为共同被告,它们必须要具有能成为共同被告的必须联系,这涉及主体客观行为的条件,即它们必须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有一种法律形式,就是相应的法律文书,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和签署盖章,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如两个行政机关均有署名盖章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书》。有这类法律文书,即能证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诉讼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而共同被告是指在诉讼中的被告,共同被告通常为两个人以上的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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