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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被告和必要共同被告区别

2024-04-17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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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诉讼标的差异: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共通性,而对于一般的共同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则属于同一类别范畴之内。 2、诉讼请求数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仅涉及一项共享的诉讼标的,因此只存在唯一的诉讼请求;相对地,普通的共同诉讼所包括的则是多宗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并相应拥有多个诉讼请求。 3、可分割性存在差异:必要的共同诉讼被视为不可分割之诉,须将所有相关案件合并进行审理; 普通的共同诉讼具备可分性特征,由数个同类别的诉讼标的构成,各诉讼标的具备独立性,无需强制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与否为区别因素:针对必要的共同诉讼而言,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进行,且在适当情况下,涉讼各方甚至有权申请追加新的诉讼参与人;而对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来说,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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