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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害人

2021-06-20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因为追加被告是原告和被告都有的一种权利,但无论是原告追加被告或者是被告人提出来的这种诉讼请求的话都要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尤其是在两个人以上共同造成的侵权责,或者有连带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状况下,被告方也要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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