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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
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追加被告。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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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申请共同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提交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解释,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被告申请书的写作有以下要求:1、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2、写明被申请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如果被申请人是xx公司还应当注明法定代表人。3、申请事项: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或者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4、事实和理由:简要介绍事件的经过以及被申请人与本案的利害关系。5、最后注明:这是 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日期。
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2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3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须明确。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如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都不清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更不可以追加为被告。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追加被告。但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目前尚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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