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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

2024-06-19 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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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什么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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