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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无工作期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2024-05-19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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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无工作期间的规定并无争议的空间。但在法院已认定派遣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判决劳动者和派遣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恢复劳动关系后的期间是否属于“无工作期间”,则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可以概括为结果论,即在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是恢复到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的状态。属干《劳动合后法》规定的“无工作期间”;换言之,一旦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后,即处于“无工作期间”,并不需要考虑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这种观点可称为“结果论”。与之相对的另一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是“原因论”,即应当考虑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原因,只有在用工单位合法退回劳动者时,才是法律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并非法律规定的“无工作期间”。 风险提示: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最低工资的规定各地方规定不同,派遣单位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查询和适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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