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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特征

2020-07-06 2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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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和解协议需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九条破产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公告后生效。和解协议生效后,和解程序终止,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协议未表决通过或已通过未获得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时终止和解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遵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不能时,经和解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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