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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审理期间能清算吗

2024-06-14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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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可以。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是两个独立的诉请,法院之所以在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时暂不受理其提出的清算申请,其根本原因在于: 第一,两个诉讼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案件,两者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 第二,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即使法院判决解散后,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2条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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