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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在子公司清算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子公司债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清算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因此,公司注销从程序上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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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可以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期间以时、日计算的,其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应从开始时、日的次时、次日起算,经过期间的实际时数和日数,即为期间届满;期间以月、年计算的,其起算以日为标准,经过期间的实际月数或年数,以与开始期对应的那一日为期限届满。而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一个月为30日为标准来计算的。期间届满日为节假日或其它法定休息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不予扣除。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 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 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从清偿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而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使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重视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重视社会安定,企业破产意味着职工失业,失业则意味着其生存发生危机。因此,《破产法》应规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最为优先的清偿顺序,以最大限度避免破产的消极因素及其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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