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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需要清算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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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清算的内容如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实践中,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法院命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参与诉讼,但公司尚未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公司仅限于其全部财产。不组织清算时,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织清算。有关机构不接受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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