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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隔离最新政策

2021-12-15 3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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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长沙隔离最新政策如下: 1、有东莞旅居史人员、有西安市旅居史人员、14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或有本土感染者发生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旅居史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并尽快开展核酸检测,按要求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2、有宁波市旅居史人员、12月1日以来有绍兴市旅居史人员、12月3日以来有杭州市旅居史人员、14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或有本土感染者发生但暂未划定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旅居史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并尽快开展核酸检测,按要求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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