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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来苏州最新隔离政策

2021-12-12 24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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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外地来苏州最新隔离政策如下: 1、健康码绿码、行程卡正常通行; 2、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变化请关注全国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每日更新))的来苏返苏人员,落实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和后续健康监测,并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14天+7天+核酸检测); 3、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或者健康码异常(黄色或红色)的来苏返苏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管理措施; 4、有感染者和病例报告的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苏人员,均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配合落实管理措施; 5、中高风险地区所辖低风险地区来苏返苏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并测温。对不能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可有序流动; 6、11月3日起,建议外省市来苏返苏人员及时主动就近选择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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