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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四点不足

2024-04-26 1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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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有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四点不足1.监督体制不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性质模糊、地位不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是政府的委派、委托、授权,所属性质不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部门延伸还是准政府单位,还是具有执法地位的行政事务执行类事业单位,法规必须明确。2.监督机制滞后。目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机制中“三步到位”工作模式痕迹严重,事先预约,阶段到位,实体抽查监督模式难以控制工程建设风险、防范事故。往往只能是被动事后把关,而非事前主动预控、预防。3.监督手段单一。以外观和核查工程质保资料为主的单一监督手段。一旦诚信机制弱化,质量资料的虚假将动摇检查结论的准确。4.监督方法落后。传统的“看、敲、摸、听”质量检查方法远落后于建筑业施工技术的发展,难以适应大跨度、深基坑、超高层的监督对象的质量控制。【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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