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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将工地监督检查委托给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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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执法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施工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责任由施工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共同承担。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政府、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前两个是属于监控主体,后两个是属于自控主体。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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