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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家批改作业突发死亡是否算工亡

2022-07-02 188人已浏览
  • 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律师律所副主任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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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教师在家批改作业突发死亡算工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包括职工日常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其附属建筑,如厂房、车间、单位食堂、单位澡堂、单位洗手间等;还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去从事工作的其他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不仅指身体组织器官的缺损、身体机能的失调,而且包括精神上的障碍,如由于目击工厂火灾的惨状而受惊吓导致的精神障碍等。事故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否则,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仍不可认定为工伤。如果由于工作原因而使职工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增加了职工发生事故的风险,那么可以认为事故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zhi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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