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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法中的物权变动啊

2024-06-28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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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为其代表。《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可,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是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的,不承认有物权恭肌多可鼙玖俄雪藩磨行为。以买卖契约为例,按照该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也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在物权变动问题上,《日本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立场相同,皆采意思主义。《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依第177条、第178条的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简单点说呢,就是你和别人说这样东西是他的,他也表示接受了,这个东西的所有权就归他了,不需要登记或者另外签合同的形式来确定。也不一定要把东西交到他手上,就算东西暂时放在你这,那个东西也已经属于他了。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衷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以奥地利民法为其典型。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还需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也就是说,原则上尽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可见,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和意思主义不同的就是形式主义除了要双方意思表示还要形式上登记或者订立合同才能确认物权的转移。举个日常的例子,你家房子要卖给别人就需要去登记,只有登记了才能说那个房子归别人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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