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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更需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物权的产权归属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特定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流程,具体如下: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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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国家主管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法定的文书之上的活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才能生效。
地役权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为自己土地提供便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后才生效。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有三种规定。一种规定自签订之日生效,一种规定为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还一种规定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参照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以房地产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台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其他附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作了规定。但对登记期限登记费用等并未规定。实践中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这样,使得抵押人要不断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和再次交纳登记费用,影响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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