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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哺乳期想请长期病假或事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吗

2021-12-02 1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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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员工哺乳期想请长期病假或事假,单位不可以不批准。 哺乳假是国家规定的假期,针对于生产后的女性来说,直到宝宝满一周岁都是依法享有哺乳假的。但是这个假期是每天休一个小时,不是连着休的,如果想要全休,可以同单位协商并提出申请。 哺乳假一年,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怀孕 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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