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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2024-05-05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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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法益目的解释切入的原则。法益作为目的解释的指标性概念,对于构成要件具有强大的解释机能,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上具有清晰利落的甄别机能。相对于侵害单一客体的故意伤害罪而言,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乃是双重客体,即公共生活秩序和公民人身健康权益。因此,如果一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生活造成侵害或者威胁,即使侵犯了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也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是否侵犯社会公共秩序,需要从前述的场所、对象、起因、结果等要素综合加以考量。 第二,故意伤害优先认定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而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为宜。也就是说,在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界限不清、举棋不定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故意伤害罪名。因为根据两高有关规则,寻衅滋事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如果认定故意伤害犯罪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这样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体现刑法的谦抑原则。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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