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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等有关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2024-06-08 1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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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5条的规定: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好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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