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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房屋是否能岀租

2024-05-25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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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这也就是说如果将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变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这就给拆迁安置问题增加了困难,因此,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有必要暂停部分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且会在书面通知里明确出暂停期限。如果暂停期限超过1年,那么拆迁人如果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批准,从而延长暂停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民法典》规定,将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出租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房主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出租房屋,相关承租人就不能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得不到那份补偿。租赁合同一旦宣告无效,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暂停出租防止了拆迁人增加经济负担和被拆迁人的财产浪费。当然,暂停出租的最长期限是两年两年,如果超过两年,使得延期拆迁给房主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房主可以要求拆迁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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