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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协助执行司法解释

2021-05-03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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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三人协助执行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2.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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