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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2024-05-01 5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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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仅承担出资义务,只要出资到位,就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公司资不抵债,首先必须申请破产,并依法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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