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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
处罚是有依据的。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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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应该有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还有送达回执需要协助执行人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公司在办理“股权冻结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事宜”,遇到了很多“工商登记+法院判决”的困难,在“协助执行冻结股权”问题上,工商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标准不一、各有各的说法的问题,《加强合作通知》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加强合作通知》第7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具体包括“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有关财搜索产或履行指定的行为的文书,无需申请人申请,由法院依据执行情况发出。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执行局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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